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規〔2021〕3號)精神(以下簡稱建房規〔2021〕3號),現就我市貫徹落實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按建房規〔202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負責北京地區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為本市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機構,委托北京市建筑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承擔本市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三、符合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可按相關規定報名參加考試。具體報名、考試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建房規〔2021〕3號文件發布后,北京地區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取得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建房規〔2021〕3號文件發布前取得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效力不變。
五、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北京市建筑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委托,承擔本市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注冊及相關工作。建房規〔2021〕3號文件發布后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和土地估價業務,簽署房地產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報告。
六、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可以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對應初級或者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并可以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經濟系列職稱的條件。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家建設部、人事部<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職改辦字〔1995〕010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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